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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典体系下婚约性质之辨

作者:金眉 中国政法大学 

第36720篇 《政法论坛》 2022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2/1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婚姻法  #婚约

内容摘要

在立法的层面,婚约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但在司法的层面,婚约纠纷被区分为身份与财产纠纷,由司法裁判按照不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调整,由此也引发了学术界关于婚约性质认定的分歧。有关事实行为、情谊行为、准法律行为的性质认定在学理上都不是对婚约本质恰当的反映,也不能恰当地解释婚约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意和婚约在当下中国法律现状下存在的不完整权利义务状态。婚约性质宜认定为是一种契约,是作为本约的结婚契约的预约,也是一项独立的契约,法律行为说更能反映我国当下婚约效力真实的现实。《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和第495条第2款也为婚约解除的效力提供了法律适用的路径,有关婚约解除的效力规则问题迎刃而解。鉴于婚约在现代社会的效力规则已经发生了改变,在参照适用相关条款时,有关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婚约。

关键词

民法典;体系;婚约;性质

结构框架

问题的缘起
一、概念中的婚约性质困惑
二、关于婚约性质的学术之辨
三、婚约的契约性质认定——实然与应然的视角
(一)法律继受对域外法婚约性质的误解
(二)解放后法律对待婚约的态度
(三)民法典体系下的婚约性质解释
四、契约论对确立婚约效力规则的意义
(一)是否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婚约
(二)是否存在违约损害赔偿
结语


(助理编辑: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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