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 回应权的传统功能
二、 大众传播媒介变迁下回应权的功能延续
(一) 大众传播媒介变迁与回应权功能
(二) 回应权规制媒体表达自由的正当性
三、 回应权规制对象的范围扩张
(一) 扩张回应权规制对象的必要性
(二) 用户与平台媒体
(三) 搜索引擎与算法
四、 回应权的制度展开
(一) 基于规制功能的应然规则设计
(二) 对我国现行规则的反思
结 语
(助理编辑:杨诗恒)
文献链接:http://www.faxueyanjiu.com/Magazine/Show?id=84944
针对传统大众传播媒介的回应权,使被报道者能更有效地维护其人格尊严,并能为公众提供多元化的信息来源。信息时代传播媒介的诸多变化,使个人名誉更易受到影响,更为根本和重要的是加剧了社会的碎片化、极端化并产生了注意力经济,从而将对公共领域造成破坏性影响,由此突显了规制媒体表达自由的必要性。作为规制传播媒介的手段,回应权之名誉保护功能和提供多元化信息来源功能在当今依旧延续甚至更有必要。传统回应权的规制对象应予扩张,使回应权也能够针对类似于大众媒体的用户以及平台媒体、搜索引擎行使,回应权并能成为连接点,结合标签、算法等发挥协同治理的作用。但是,回应权毕竟涉及媒体的表达自由,其具体规则的构建、调整和扩充要实现基本权利之间的合比例关系。
回应权;大众传播媒介;人格尊严;公共领域;表达自由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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