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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消费欺诈的认定及其私法效果

作者:罗昆 武汉大学 

第37024篇 《当代法学》 2023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3/7/1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欺诈  #惩罚性赔偿

内容摘要

消费欺诈案件中的私法适用争议折射出相关基础理论存在不足。消费欺诈受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重调整,二者之间并非单纯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同时还存在一种交互式的影响。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欺诈的界定分别采用“发生阶段—法律效果”的类型化路径,或以欺诈方式和内容为标准的类型化路径。消费欺诈、“退一”与“赔三”并非固定搭配,且三者的认定均需打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以民法为依据的“退一”分属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消费欺诈与“退一”有关的私法效果还需结合《民法典》合理确定折旧费的返还、要求退货的除斥期间、约定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赔三”的规定没有充分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存在法律漏洞。特殊高价商品的消费欺诈依“赔三”计算的惩罚性赔偿金需进行适当性审查。存在价格补贴时,需以扣除价格补贴后的实际购买价格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关键词

消费者;缔约欺诈;履约欺诈;退货;惩罚性赔偿

结构框架

一、体系思维下消费欺诈的认定
(一)民法上的欺诈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
1.关于商品或服务本身的欺诈
2.价格欺诈
3.销售方式的欺诈
4.合同诈骗
(三)消费欺诈的认定
二、消费欺诈的私法效果
(一)“退一”及其相关问题
1.退货
2.退款时折旧费或使用费的扣除
3.要求退货的除斥期间
4.约定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排除
(二)“赔三”及其例外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漏洞
2.漏洞的填补
3.存在价格补贴情形下的退赔
(三)“赔三”与“退一”的适用关系
1.除斥期间经过无法“退一”还能否请求“赔三”
2.“赔三”是否需达到“退一”的严重程度
结论


(实习编辑:寇涵傲)


文献链接:《消费欺诈的认定及其私法效果》
https://ddfx.cbpt.cnki.net/WKB/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1eea8235-a9e0-474a-bd49-e728db8db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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