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民法典》第676条(逾期利息支付义务)评注

作者:刘勇 南京大学 

第37029篇 《清华法学》 2023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3/8/1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损害赔偿  #民法典  #法律评注

内容摘要

《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的逾期利息支付义务,旨在以约定或法定的损害赔偿额预定来限定其违约责任,减轻当事人及裁判者个案举证及论证的负担。作为中国民法的定制规范,第676条排除了贷款人的其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并优先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该条不仅适用于本金逾期的情形,也适用于支分权利息债权对应债务的逾期履行。第676条规定的逾期利息实际上是逾期还款的违约损害赔偿,无论是否存在相应约定,贷款人均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金融机构借款中,贷款人还可以就逾期利息计算复利。逾期利息的计算受到司法解释确定的利率上限的限定,司法裁判则普遍忽视逾期利息、尤其是复利的计算周期,可能的法定复利也由此被忽略。

关键词

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国家有关规定;复利

结构框架

一、规范意旨与属性
(一)规范意旨
(二)规范属性
二、内容沿革、射程与比较法
(一)内容沿革
(二)规范射程
(三)比较法定位
三、本条体系关联
(一)金钱债务迟延履行的一般规范?
(二)本条与《民法典》第577条的关系
(三)本条与《民法典》第985条的关系
四、本条构成要件与逾期利息法性质
(一)期限要件
(二)对象要件
(三)本条逾期利息的法性质
五、“国家有关规定”内容与适用
(一)金融机构借款中的国家有关规定
(二)民间借贷中的国家有关规定
六、逾期利息算定
(一)逾期利息的起止点
(二)逾期利息的复利
七、证明与执行问题
(一)证明责任
(二)逾期利息判决的执行


(实习编辑:王壮壮)

https://mp.weixin.qq.com/s/bfEhzX1KJ5nysHIbkJRHLA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