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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效率减损对履行请求权的限制

作者:陈韵希 上海交通大学 

第37095篇 《法学》 2023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3/9/2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违约责任  #违约方解除合同  #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

内容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谓的合同僵局,大多系因债务人实施的止损型违约而起。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为了促使合同双方有效率地减少损失和浪费,有必要在债务人履行负担过重而且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能够通过损害赔偿获得完全填补的条件下,排除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并使其承担减损义务。以效率减损限制履行请求权并不违背合同严守原则。《民法典》中的履行费用过高和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乃是排除履行请求权的法律依据。债务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排除和债权人减损义务的发生均可早于合同实际解除的时点。违约方申请解除制度的作用主要是处理履行请求权被排除后的财产返还及清算问题,故有必要适度扩张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至金钱债务,以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

效率减损;履行请求权;填补赔偿;违约方申请解除

结构框架

一、基于效率减损对履行请求权加以限制的条件及其判断
(一)限制履行请求权的条件
(二)如何判断债权人给付利益和损害赔偿是否充分
二、限制履行请求权与合同严守原则的关系
三、限制履行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一)债务人拒绝履行非金钱债务时
(二)债务人拒绝履行金钱债务时
四、效率减损的时效性——履行请求权的排除和减损义务的发生时点
(一)合同解除前履行请求权的排除
(二)合同解除前减损义务的开启
五、效率减损在合同僵局案件中的运用——兼议违约方申请解除制度的作用
(一)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开利营销中心与茂森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三)良品铺子公司与陈颖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六、结语

(助理编辑:寇涵傲)

文献来源:《论效率减损对履行请求权的限制》
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KiAZ1SjiA-5VeCT0_HFNEuNUp-lbX1JaGEEOZWb0G8fQJ1mzogjHho4Utwl_dyhxeNvJnUPTbAR4iobkgxQzidU9Suo-10SSuaZkMObzPGkSP5-2-PhAoKWdXvrsBHaaJrDvOdxf2rzqAGltQWCYtA==&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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