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对“担保制度解释”采纳“单轨制”理由的质疑
(一)交易成本的考量
(二)类推的可能性
三、对以民法典的论题式结构为由支持“单轨制”的质疑
四、“统一登记办法”无法支撑“单轨制”的运行
(一)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对第768条适用范围的影响
(二)保理合同的主体限制对第768条适用范围的影响
五、“单轨制”可能面临的理论难题
(一)通知优先规则面临的理论难题
(二)登记优先规则面临的理论难题
六、“单轨制”可能面临的实践困境
结 论
(助理编辑:张延琨)
文献来源:《债权多重让与的体系解释》
http://www.faxueyanjiu.com/Magazine/Show?ID=880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