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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的设定与实现——基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反射利益的视角

作者:龙卫球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第37189篇 《比较法研究》 2023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3/1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  #个人信息处理

内容摘要

      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确立“个人信息权”概念,但有关条文使用了“个人信息权益”的概念表述,由此带来了关于“个人信息权益”的理解困惑。从法律实证的角度来说,现行法其实并未对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进行直接确权,而是将其隐含规定在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为重心的体系设计之中,呈现为一种反射利益意义的基础法益设定。在这种意义上,可以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视为“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隐含个人信息基础法益的特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引入了以强化多重治理体系、压实行为主体责任为内容的独特实现路径,具体包括“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的合力。以此为分析,可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其所确立的多项个人信息保护权,属于强化治理体系结构中的机制内涵,而不可混同理解为基础法益。这些权利因具有请求权的形式,也称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可以纳入广义人格权请求权的范畴。

关键词

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反射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权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认识数字化背景下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设计的特殊性
二、现行法上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的设定方式及其特点
三、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的内涵:作为反射法益而呈现的相关利益点
(一)处理个人信息活动首先应当遵循作为重要适格条件的一系列基本原则的要求
(二)处理个人信息活动应当符合同意条件的要求
(三)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限制要求
(四)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四、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的政策价值辨析
五、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的实现路径与个人信息保护权机制
(一)通过强化治理体系而实现的特殊路径
(二)个人信息保护权作为保护基础法益的特殊机制
1. 个人信息保护权作为特殊机制的定位与类型
2. 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产生条件
3. 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与一般人格权请求权的适用关系
4. 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行使程序和机制
(三)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保护与侵权责任适用的衔接
六、结论

(助理编辑:寇涵傲)

文献来源:《论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的设定与实现——基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反射利益的视角》
https://bjfy.cbpt.cnki.net/WKC/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1682e15d-fecd-411e-b70d-a787ef7138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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