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债务催收的法律属性
(一)催收行为的法律属性
(二)催收机构的法律属性
(三)催收机构应定位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三、我国债务催收行业的监管困境
(一)理念层面的困境:债务人违约与债务人保护之间的矛盾
(二)方法层面的困境:催收个别化实践与监管标准化之间的矛盾
(三)现实层面的困境:催收对债务人及第三人信息依赖与法律及监管对个人信息严格保护之间的矛盾
四、债务催收行业治理的法律构造
(一)债务催收的立法模式与行业主管机构
(二)债务催收的市场准入与行为标准
(三)债务催收中的个人信息处理
(四)债务催收机构的混业经营
五、与债务催收行业治理相配套制度的完善
(一)强化信用贷款广告监管和债务人负债总额控制
(二)推进个人破产重整与清算制度的实施
六、结语
(责任编辑:鲍生慧)
文献链接:《整体主义视野下债务催收行业的法律治理》
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_AqZbjAWWJTL0aUu1I8d2SXVzMCmfZ_AHPNEZLfzwV1FbnZw5kkjQaSKg1OLo89n4RqM6Sa1gOKhWdbeq6C6t172cd-_dopjtRg4xiAK6B8DzKZ8-_NGoZNJKwz1hWRxhLwqfKXgeWk=&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