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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整体主义视野下债务催收行业的法律治理

作者:冯辉 对外经贸大学 

第37242篇 《法学》 2023年第12期

发布日期:2024/1/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  #金融监管  #金融交易  #商法

内容摘要

债务催收是金融市场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在债务人违约与债务人保护之间、催收的个别化实践与标准化监管之间、催收对债务人及第三人信息的依赖与法律及监管对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这既是催收被“污名化”的根源,也是当前监管的困境所在。债务催收的法律治理应从具体行为监管转向行业整体治理,具体包括:将催收机构定位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推进专门立法,由金融监管机构作为行业主管机构;构建催收机构及催收人员的市场准入机制,对催收商业模式予以适度干预,完善具体催收行为的标准化并强化行业自律监管;构建催收行为中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催收机构联系第三人的条件、范围和内容;允许催收机构从事借贷信息中介、小额贷款和不良资产处置等业务的混业经营,并构建类型化的风险控制规则;促进信用贷款行业监管、个人破产重整和清算等配套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催收行业;催收标准;混业经营;法律治理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缘起
二、债务催收的法律属性
(一)催收行为的法律属性
(二)催收机构的法律属性
(三)催收机构应定位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三、我国债务催收行业的监管困境
(一)理念层面的困境:债务人违约与债务人保护之间的矛盾
(二)方法层面的困境:催收个别化实践与监管标准化之间的矛盾
(三)现实层面的困境:催收对债务人及第三人信息依赖与法律及监管对个人信息严格保护之间的矛盾
四、债务催收行业治理的法律构造
(一)债务催收的立法模式与行业主管机构
(二)债务催收的市场准入与行为标准
(三)债务催收中的个人信息处理
(四)债务催收机构的混业经营
五、与债务催收行业治理相配套制度的完善
(一)强化信用贷款广告监管和债务人负债总额控制
(二)推进个人破产重整与清算制度的实施
六、结语


(责任编辑:鲍生慧)


文献链接:《整体主义视野下债务催收行业的法律治理》
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_AqZbjAWWJTL0aUu1I8d2SXVzMCmfZ_AHPNEZLfzwV1FbnZw5kkjQaSKg1OLo89n4RqM6Sa1gOKhWdbeq6C6t172cd-_dopjtRg4xiAK6B8DzKZ8-_NGoZNJKwz1hWRxhLwqfKXgeWk=&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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