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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老龄化背景下《民法典》监护人责任构成的规范解释

作者:李国强 吉林大学 

第37285篇 《当代法学》 2023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4/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监护人责任  #成年监护  #自己责任

内容摘要

       替代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适应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求,监护人责任的构成应以监护制度规范内容为解释前提。《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范内容主要解决了责任主体的问题,没有明确监护人责任的全部构成条件。监护人是因为违反法定监督义务构成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而非对行为危险后果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和《民法典》第34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并不一致,不是保护监护人目的的职责而是因监护相关身份关系存在的法定监督义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人因为选任类型的不同,法定监督义务的内容也有所区别,在成年意定监护的情况下,除非监护协议约定监护人需要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管束,否则并不负担法定监督义务。将《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解释为公平分担损失的条款,考虑在被侵权人、被监护人(行为人)、监护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让被监护人的财产成为分担损害后果的一种选项,而监护人作为补充承担也是一种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关键词

监护人责任;成年监护;监护职责;法定监督义务;自己责任

结构框架

一、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解释基础:自己责任而非替代责任
(一)成年监护制度进化动摇了监护人责任构成的解释基础
(二)基于被监护人欠缺行为能力和无识别能力的关系确定责任承担基础
(三)监护人对自己违反义务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归责而非无过错责任归责
(一)《民法典》第1188条解释为无过错责任归责的逻辑漏洞
(二)监护人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解释路径
三、监护人责任条款规定的“监护职责”应解释为“法定监督义务”
(一)“监护职责”在《民法典》第34条和第1188条中的不同解读
(二)监护人的法定监督义务和监护职责有一定关联
(三)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定监督义务有过错
四、成年监护中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例外情形:特定情况下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监护人例外承担公平分担损失后果的根据
(二)监护人例外承担公平分担损失后果的条件
结语


(实习编辑:牟冰羽)


文献链接:《老龄化背景下〈民法典〉监护人责任构成的规范解释》
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uzDkwlsKYf_2xwC33tOpNiqC1F4xHUWoIVQyKTErC3RHFB37P2MH5Fc4kd5HJt8aSrlYBqpFN59HJ0dG6nhp4eF9mssCjvt6IoxMC43iZP1f-4S6zUbecuhjx7QHfgTqRWQgAfbrKp1ll_w8KgY4Kg==&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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