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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被误解和误用的家事代理——《民法典》家事代理规范体系基点再阐释

作者:刘征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37305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4/2/2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家事代理  #夫妻共同债务  #代理

内容摘要

       在《民法典》引入家事代理规范后,从体系视角出发,厘清其与相关规范的关系,是对其进行解释适用和法律续造的前提。司法实践对家事代理的误用主要表现为不当放大其功能和作用,这主要源于对其规范目的和构造的误解。作为婚姻效果,虽然家事代理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共同债务规范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二者分属于不同领域,在效果排除上亦具有独立性。家事代理之效果不限于连带债务之形成,尚包含其他内容。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代理具有排斥家事代理之效果,此种排斥效果需满足特殊的公开要求;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外,虽然夫妻身份对知情沉默的认定具有影响,但家事代理并不是此种情况下信赖保护之基础。应根据行为名义及性质的差异,分别考虑适用表见代理、默示意思表示以及善意取得等规范。作为与代理完全不同的特殊涉他性规范构造,家事代理既不包含信赖保护之规范目的,亦不能承担信赖保护之重任。

关键词

家事代理;夫妻共同债务;代理;默示意思表示;信赖保护

结构框架

一、家事代理与夫妻共同债务的体系关联
(一)家事代理的功能澄清:扶养义务外化
(二)作为体系关联基础的连带债务
(三)连带债务之外:家事代理的其他法律效果
二、家事代理、代理与默示同意处分
(一)名不符实的家事代理
(二)代理、默示同意处分与家事代理的识别
三、信赖保护问题
(一)信赖保护的一般性否定
(二)例外情形下的善意保护
四、结论


(实习编辑:牟冰羽)


文献链接:《被误解和误用的家事代理——〈民法典〉家事代理规范体系基点再阐释》
https://xuebao.ecupl.edu.cn/_upload/article/files/c3/27/e6cbc44241e3a69e89cae8a57a20/b55b10d6-c1ef-4e9b-943b-f5c3aa02fc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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