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或有或无模式的弊端
(二)适用模式的总体区分
二、法律行为成立规范对身份行为的适用
(一)法律行为成立一般规范的适用
(二)意思表示规范的适用
三、法律行为效力规范对身份行为的适用
(一)对纯粹身份行为的区分适用
(二)对身份财产行为的适用
(三)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规范的适用
四、结论
(助理编辑:越纪坤)
文献链接:《法律行为规范对身份行为的有限适用》
https://mp.weixin.qq.com/s/dIeQ667Q7pI7KdmXD2I5Xw
身份行为的构造依托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抽象法律行为框架,不能以事实先在性架空意思自治。即使家庭法没有明确规定,身份行为也存在成立和效力的判断问题。根据纯粹身份行为和身份财产行为的区分概括描述适用模式的意义有限,即使是身份财产行为,也不能当然适用法律行为规范,而必须结合具体行为的性质以及所涉法律行为规范之利益状态进行个别化检视。在具体的规范适用检视中,应当首先考虑立法者的法政策决断,然后再考虑不同身份行为的本质。限制法律行为规范的适用往往意味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其背后往往存在维护身份关系安定性及公共利益的特殊考量。
身份行为;法律行为;事物本质;法律适用;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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