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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我国私密信息保护模式的再造

作者:杨显滨 华东政法大学 

第37359篇 《中外法学》 2024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4/5/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个人信息  #隐私权

内容摘要

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规则抑或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学界争议较大,实务界亦有不同做法。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区分保护模式、竞合规则保护模式、聚合规则保护模式皆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在人格要素商业化理论和实践同步发展的当下,应对现有保护模式进行反思,建立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二分的新型私密信息保护模式。可以结合该种保护模式法定化的现实动因和参考范式,在《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的基础上对其法定化的具体路径进行建构,完成对私密信息保护模式的再造。私密但不敏感的私密信息隐私适用隐私权规则。敏感但不私密的个人信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既私密又敏感的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适用隐私权规则,财产利益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处理私密信息同时侵害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两种规则同时适用。对私密信息没有规定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关键词

私密信息保护模式;二分保护模式;人格要素商业化理论;使用权

结构框架

引言
一、私密信息现有保护模式的缺陷
(一)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区分保护模式的缺陷:共识性区分标准缺位
(二)竞合规则保护模式的缺陷:隐私权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择一适用之困境
(三)聚合规则保护模式的“崛起”:优势与挑战并存
二、二分保护模式的建构
(一)二分保护模式的制度优势:创新与融合
(二)二分保护模式的理论依据:人格要素商业化理论
(三)私密信息使用权的法律属性:权能抑或权利
三、二分保护模式法定化的实现路径
(一)二分保护模式法定化的三重动因
(二)二分保护模式法定化的参考范式
(三)二分保护模式法定化的路径建构
四、结语


(责任编辑:鲍生慧)


文献链接:《我国私密信息保护模式的再造》
https://journal.pkulaw.cn/PDFFiles/%E6%88%91%E5%9B%BD%E7%A7%81%E5%AF%86%E4%BF%A1%E6%81%AF%E4%BF%9D%E6%8A%A4%E6%A8%A1%E5%BC%8F%E7%9A%84%E5%86%8D%E9%80%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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