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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保理交易中债权转让通知规则解释论

作者:方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第37397篇 《北方法学》 2024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4/6/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保理合同  #保理债权让与  #让与通知

内容摘要

       保理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不以债权让与人不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应以确保保理人能够证实保理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事实为宗旨,确定构成保理人有效通知所需必要凭证的范围及标准;保理人提供经公证的必要凭证不应作为强制性规定。在能够确证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时,保理人提起的诉讼或者仲裁应可构成有效通知,且应认可诉讼或仲裁方式的通知在最终判决前有阻止债务人向让与人履行的消极效力。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不能替代转让通知,即使在应收账款多重让与的情形中,债权转让登记与通知的效力冲突亦可通过坚持转让通知优先主义规则得以化解。暗保理人向让与人行使追索权不应以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为前提。

关键词

保理;债权转让通知;必要凭证;诉讼通知;债权转让登记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保理人债权转让通知的有效条件
(一)主要裁判及学理意见分歧
(二)应然路径分析
三、债权转让通知与债权转让登记的效力关系
(一)主要裁判及学理意见分歧
(二)应然路径分析
四、暗保理人转让通知与追索权行使的关系
(一)主要裁判意见分歧
(二)暗保理人向让与人行使追索权不应以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为前提
五、结论


(助理编辑:牟冰羽)


文献链接:《保理交易中债权转让通知规则解释论》
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uhsBGgC2NqyL7o6u4ZFkafM4XN7Xkbj4VJVMOGQE5k9T2UvtWM9OcbC9nBzYMMmwyr85XlI1HNkXQ6e327H7yD9GEDs_GsE2iXlC4o5-ibN5O19ad4FneQwpuw9Hk1E9zXr7Ckd3N7I=&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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