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论妨碍探望的民事责任

作者:刘征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37409篇 《政治与法律》 2024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4/7/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探望权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父母子女关系

内容摘要

       探望被妨碍的救济问题应纳入债之关系进行处理。增加直接抚养方父母压力不能成为排斥适用债法规范的当然理由。根据双方是否存在探望权行使约定,可相应形成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定义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形态。探望权约定作为纯粹身份关系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在不直接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参照适用违约责任规范。即使欠缺双方具体约定,双方之间亦存在法定义务,直接抚养方父母不仅有协助间接抚养方父母行使探望权的义务,而且有保护间接抚养方父母相关财产利益的义务。在直接抚养方父母不履行义务时,可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8条链接债务不履行责任规范。探望权在对外层面具有绝对权性质,受侵权法保护。无论基于何种责任基础,均应采一般过错归责,无益费用均可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关键词

父母子女关系;探望权;未成年子女利益;协助义务

结构框架

一、有约定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一)探望权行使约定的约束力
(二)对《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规范的参照适用
二、无约定情形下直接抚养方父母的法定义务
(一)直接抚养方父母义务的特殊性
(二)违反法定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直接抚养方父母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作为侵权保护客体的探望权
(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特殊问题
四、结论


(助理编辑:牟冰羽)


文献链接:《论妨碍探望的民事责任》
https://mp.weixin.qq.com/s/hR2nR1aEREd6YxXjKcFsPg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