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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

作者:龙卫球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第37518篇 《政法论坛》 2024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4/11/1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立法构建  #民法典  #法律体系  #法律解释

内容摘要

       传统民法典编纂促进了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但同时也因外在体系封闭性而导致后续私法发展受限。我国民法典作为一部面向当下的21世纪民法典,置身于更加复杂的且急剧变化的社会经济语境,以民商合一为体例,采取了不同于传统民法典的特殊开放体系,较好地克服了形式化封闭体系的弊端,为后续民商法发展预留较大空间。申言之,我国民法典在体系设计上,在采用概念形式化体系的同时,不仅采取了宣示目的、明确原则、介入功能化、予以动态设计等做法,还创造运用了设定大量立法授权规定的立法技术,进而演化为一种极具弹性的特殊开放体系。这种特殊开放体系设计,对后续民商法发展问题在立法和适用两个方面产生了积极效应。一方面,不仅使得民法典自身修改和其他民商事法律制定更加容易,而且还因大量立法授权规定带来了后续立法的极大便利,因而通过立法路径发展民商法的空间巨大。另一方面,导致在适用中出现方法论的转型,解释机制更加灵活,并由文本论转向价值融贯解释论、功能解释论和动态解释论,法律补充比以前更加易于适用,由谨慎而转为积极,再加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享有极其独特的司法解释权,这些也使得民法典适用本身兼具前所未有的创制发展效应。

关键词

民法典;特殊开放体系;立法授权规定;后续发展;空间与路径

结构框架

一、问题缘起:关注民法典出台后民商法发展问题的意义
二、传统民法典形式封闭模式对于后续私法发展的限制效应
(一)传统民法典的立法技术特点:高度系统化与外在体系封闭
(二)传统民法典的立法体制特点:居于主权国家法律体系的高位阶
(三)传统民法典立法技术和体制特点对后续私法发展的影响
三、我国《民法典》的特殊开放体系特点及其主要体现
(一)我国《民法典》编纂背景及特殊开放体系的形成
(二)我国《民法典》特殊开放体系的主要体现
四、我国《民法典》特殊开放体系对后续民商法立法的积极效应
(一)《民法典》的开放体系为后续立法预留较大弹性空间
(二)《民法典》的大量立法授权规定赋予巨大的后续立法空间
五、《民法典》特殊开放体系对后续法律适用的积极效应
(一)《民法典》背景下适用解释的方法论转向:从文本论走向融合论
(二)《民法典》背景下法律补充的功能演化:更加积极的创制效应
结论:兼容发展观的实施论


(文字编辑:范世文)

文献链接:《〈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
https://mp.weixin.qq.com/s/wf8-QzkNH0iIPGiEyMwT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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