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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股东催缴失权制度的规范完善与功能调适

作者:李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 

第37590篇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5/1/1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公司法  #公司法修订  #股东与股权  #股东出资  #股东除名

内容摘要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股东出资催缴失权制度,以替代此前的催告除名制度,这不仅是新《公司法》限期认缴制的必要配套,也承载了公司资本、股东出资以及公司治理的丰富规范内涵。对催缴失权制度的学理关注,除需进一步地规范检讨与法理发掘外,还亟需对司法适用经验的进一步积累与总结。催缴失权制度规范完善的主要课题,既包括催缴决定是否必须以决议方式作出等重要程序性问题,还包括催缴失权宽限期是否会成为股东拖延出资的屏蔽器等实体性障碍。对此,应当从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激活董事会治理功能以及构建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的高度出发,精细化设计催缴失权制度,明确失权股东的责任性质及范围,明确董事会的决议责任,并为公司处置失权股权时就转让、减资以及股东替代出资等路径提供合理的适用顺位,以有利于发挥其制度功能。

关键词

催缴失权;限期认缴;制度功能;股权转让;替代出资

结构框架

引言
一、催缴失权制度的规范完善课题
(一)催缴失权启动程序的几个问题
(二)催缴启动与失权效果的适配错位
二、完善催缴失权制度的理论依归
(一)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二)突出董事会的治理功能,激活董事会中心主义
(三)践行商事外观主义,保护债权人信赖利益
三、催缴失权程序构建实施四题
(一)催缴制度应适用于公司增资情形
(二)催缴通知应当由董事会决议发出
(三)股东会修改章程规避催缴的处理
(四)明确未履行核查义务的损失认定
四、催缴失权制度体系再协调与适用再优化
(一)公司处置失权股权的理据阐释
(二)失权股东应承担补充出资责任
(三)其他股东替代出资的解释路径
(四)失权股权处置路径的合理顺位


文献链接:
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loqPUsRAn-KXGtmauTq_pusBfECkuKQ059MrJ7bv0dgegD2Vtre37KfVPyzv7VfE6bgXMPIZ0ptBK8CX1z0nfqSwI2IBYayqWcsdo5tYuRvxpH3d_picXHuyUqXNccYuXgPCMSOXSc26MVqLpMpkJzmK2l-4y1DDWQo4Uh22WNQtNVAMq6qDKl7pZlHcpuco&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实习编辑: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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