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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离婚协议法律适用衔接研究

作者:王雷 中国人民大学 

第37602篇 《法律适用》 2025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5/2/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协议离婚  #参照适用  #债权人撤销权

内容摘要

       离婚协议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律约束力原则。依法成立的离婚协议受法律保护,其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谋虚假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补充适用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要区分离婚协议基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可撤销与债权保全的可撤销。单方意思表示瑕疵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成为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则、情事变更规则、违约金调整规则可被参照适用到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约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约定同样可以参照适用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则。离婚协议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条款不具有无偿性特点,不能参照适用赠与合同规则。因离婚协议等夫妻身份关系协议,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该协议生效时在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未经法定公示方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键词

离婚协议;适用衔接;假离婚;债权人撤销权;参照适用

结构框架

一、离婚协议的特点
二、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一)离婚协议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律约束力原则
(二)离婚协议的无效与可撤销
三、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
(一)“假离婚”的身份法效力不能补充适用《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
(二)“假离婚”的财产法效力可以补充适用《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
(三)单方意思表示瑕疵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
(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成为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
四、离婚协议对民法典合同编具体规则的参照适用
(一)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对情事变更规则的参照适用
(二)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给付义务对违约金调整、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则的参照适用
(三)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予条款不能参照适用赠与合同规则
五、离婚协议引发物权变动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直接引发物权变动
(二)其他身份关系协议直接引发物权变动
六、离婚经济帮助协议
七、结论

(责任编辑:牟冰羽)


文献链接:《离婚协议法律适用衔接研究》
https://mp.weixin.qq.com/s/cUKxZZL4S29nyY3Kyb0T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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