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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的民商合一思维方法

作者:王雷 中国人民大学 

第37617篇 《法学评论》 2025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5/3/1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商合一  #法律适用

内容摘要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有大量商事法律规范,是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法治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民商合一的司法解释起草技术。民商合一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解决合同纠纷案件时的重要法律适用方法。可以反思检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下公司与股东关系中的民商合一,公司与债权人关系中的民商合一,公司与董监高关系中的民商合一,合同编通则解释与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的民商合一,结合这些民商交叉事例,将民商合一法律适用方法具体细化为商事关系对民法规范的参照适用、类推适用、补充适用、反向参照适用等。商法调整商事关系时并非自给自足,民法规范作用于商事关系时也不能大包大揽。

关键词

合同编通则解释;民商合一;法律适用方法;

结构框架

问题的提出
一、公司与股东关系中的民商合一:非合同之债受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调整  
(一)股东出资缴纳之债的法律适用    
(二)公司利润分配之债的法律适用
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公司与债权人关系上的民商合一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二)公司减资时的债权人保护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中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
三、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公司与董监高关系上的民商合一    
(一)董事解任    
(二)董事辞任
四、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与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的民商合一    
(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三)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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