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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行政规章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作者:梁上上 清华大学 

第37690篇 《中国社会科学》 2025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5/6/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习惯

内容摘要

       排除行政规章对合同效力的适用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合同效力认定标准。但是,将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也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才是正确的选择,这是民法典与其他法源协同治理复杂社会的必然。我国关于合同效力认定法律依据的规定存在冲突。允许适用作为非正式法源的习惯却排除适用作为正式法源的行政规章,违反了法源体系的位阶原则。允许适用公序良俗一般条款却排除适用行政规章具体条款,违反了“不得向一般条款逃逸”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较为稳妥的方案是,不但将行政规章作为合同效力认定依据,而且将认定合同效力依据的“法律”范围扩大到《立法法》圈定的法律范围。

关键词

合同效力;行政规章;善良风俗;法源位阶;法律适用

结构框架

引言
一、行政规章影响合同效力的必然性
(一)行政规章排除适用的确立
(二)行政规章排除适用的突破
(三)行政规章参与合同效力治理:从疏离到协同
二、行政规章不影响合同效力违反法源位阶原则
(一)作为法律渊源的习惯
(二)行政规章的排除适用违反法源的静态位阶
(三)行政规章在法源位阶中的动态提升
三、行政规章不影响合同效力规定违反法律适用原则
(一)公序良俗与合同效力评价
(二)行政规章相对于公序良俗的比较优势
(三)行政规章不影响合同效力规定违反实质理性
四、影响合同效力法源体系的重构
(一)行政规章参与合同效力治理的领域扩张
(二)法律参与合同效力治理的范围扩张
结语

文献链接:https://www.cssn.cn/dkzgxp/zgxp_zgshkx/sk2503/202504/t20250423_5870564.shtml

(实习编辑:翟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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