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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者:申卫星 清华大学 

第37762篇 《环球法律评论》 2025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5/9/16 正文字号: 小中大

文章标签:#数据产权  #数据来源者  #数据处理者

内容摘要

        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作为数据生成过程中最主要两类主体,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数据产权配置的逻辑起点。从权利维度观察,其数据权益配置呈现出对数权与对人权的双层结构。数据来源者对原创数据、操作数据等享有持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对数权,是数据来源者的一阶权利,同时配备向数据处理者主张获取或复制转移数据的对人权作为二阶权利。数据处理者通过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实现各类数据利用场景的权能组合配置,达至不同维度内对数据的利用支配,并以平行持有下的内部关系调和权能冲突。从义务维度观察,数据处理者对数据来源者负有协助义务及保障、克制义务,同时数据来源者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者之间互相负有不破坏和不恶意竞争的义务。

关键词

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对数权;对人权;平行持有

结构框架

一、引言:议题的界定及其意义
二、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法律关系的确立
(一)“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关系的财产法属性
(二)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的私法主体属性
三、数据来源者权利的二阶结构
(一)数据来源者二阶权利的内涵及关系
(二)数据来源者的对数权
(三)数据来源者的对人权
四、数据处理者权的结构性分置
(一)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制度选择
(二)“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法理逻辑
(三)数据处理者基于平行持有形成的内部关系
五、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的义务
(一)数据处理者对数据来源者的协助义务
(二)数据处理者对数据来源者的保障义务和克制义务
(三)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不破坏和不恶意竞争义务


文献链接:
https://globallawreview.ajcass.com/Admin/UploadFile/Issue/201609070101/2025/7//20250721091621WU_FILE_0.pdf


(助理编辑:龚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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