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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性质、效力与后果——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为中心

作者:汪洋 清华大学 

第37813篇 《中国法律评论》 2025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5/11/1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直播打赏  #网络服务合同  #夫妻共同财产  #内外归属

内容摘要

       充值行为属于用户和平台之间成立的网络服务合同的部分内容,打赏行为属于发生在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有偿网络服务行为。若直播含有淫秽、色情或赌博等违法信息,则打赏行为无效,主播应返还收益,平台依据有无过错返还分成收益甚或承担金钱返还责任;用户基于与主播的不正当关系实施高额打赏实为背俗赠与,主播应返还收益。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实施的充值、打赏行为在婚姻法维度构成挥霍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配偶所受损失可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6条,依据婚内析产或离婚财产分割规则得到救济。配偶经由婚姻法维度救济措施仍无法填补的损害部分,还可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相应行为。

关键词

直播打赏;网络服务合同;夫妻共同财产;内外归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结构框架

一、直播打赏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行为性质
(一)充值行为:用户与平台之间网络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打赏行为:用户与主播之间有偿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二、夫妻一方违法或背俗打赏的法律效果
(一)直播内容违法导致打赏行为无效
(二)主播与用户存在背俗关系导致打赏行为无效
(三)充值行为与打赏行为的效力独立及关联
三、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充值打赏的法律效果
(一)婚姻法维度:通过婚内析产或离婚财产分割规则保障配偶利益
(二)财产法维度: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无偿低价的有权处分
(三)平台原则上不负有返还义务
四、结论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newMmA7Xst5cndIYnpE2XQ


(助理编辑:赵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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