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时代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限制
(二)《民法典》时代支持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的主张
二、法律效果视角下竞合问题逻辑进路的重构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竞合问题的实质起点
(二)解除与减价: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的主要意义所在
(三)不能而非不愿:制度功能视角下的竞合观察
三、法律效果视角下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限制
(一)不应用于调整给付和对待给付的等价关系
(二)不应用于废止合同
四、法律效果视角下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空间
(一)违约责任不成立但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情形
(二)过失欺诈的情形
(三)第三人缔约过失的情形
(四)固有利益保护的情形
五、结 论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ct0uTQxXrG8Kwwx5qpj9g
(助理编辑:赵一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