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重构——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关系的思考

作者:于程远 中国政法大学 

第37841篇 《法商研究》 2025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5/12/2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  #合同废止  #过失欺诈  #违约责任  #规范竞合

内容摘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则框架下,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责任不但无法发挥其在德国法下废止和变更合同的核心功能,而且有可能架空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则,引发规则体系的混乱。处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应从构成要件进路转向法律效果进路,即摒弃过往单纯以违反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还是合同义务分别判断是否成立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路,而是从法律效果出发,拒绝通过缔约过失责任间接保护合同履行利益。当缔约过失破坏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价关系甚至导致当事人根本不欲订立合同时,应在违约责任的框架下检验当事人救济的可能性,防止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则被缔约过失责任架空。而在违约责任不成立但缔约过失责任成立、过失欺诈、第三人缔约过失以及赔偿固有利益损失的情形中,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责任依旧存在适用空间。

关键词

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合同废止;过失欺诈;违约责任;规范竞合

结构框架

一、从否认到承认:我国学界主流观点的变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时代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限制
(二)《民法典》时代支持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的主张
二、法律效果视角下竞合问题逻辑进路的重构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竞合问题的实质起点
(二)解除与减价: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的主要意义所在
(三)不能而非不愿:制度功能视角下的竞合观察
三、法律效果视角下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限制
(一)不应用于调整给付和对待给付的等价关系
(二)不应用于废止合同
四、法律效果视角下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空间
(一)违约责任不成立但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情形
(二)过失欺诈的情形
(三)第三人缔约过失的情形
(四)固有利益保护的情形
五、结  论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ct0uTQxXrG8Kwwx5qpj9g

(助理编辑:赵一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