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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相应补充责任的承担

作者: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 

第37852篇 《清华法学》 2025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6/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竞合与聚合  #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  #责任范围

内容摘要

相应补充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对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当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和全部原因时,其符合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教育机构的过失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仅具有间接作用力,基于其主观上存在可归责性和更大程度上满足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等方面的考虑,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补充责任的相应性,是指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与其过错程度等因素相适应。相应补充责任的补充性具有两层含义,即责任顺位的补充性和责任范围的补充性。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本质区别。补充责任人的单向追偿权既符合相应补充责任的非终局性特征,同时也能实现侵权责任在补充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关键词

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一责任人;不真正连带责任;追偿权

结构框架

引言
一、范围与问题
(一)相应补充责任的范围
(二)相应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
二、第一责任人的全部赔偿责任
(一)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
(二)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具体情形
三、相应补充责任的相应性与补充性
(一)相应补充责任的法理
(二)相应性
(三)补充性
四、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和单向追偿权
(一)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二)补充责任人的追偿权
结论


文献链接:https://qhfx.cbpt.cnki.net/WKH3/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d75ba699-5203-4b77-96c2-d0b265f61b32


(实习编辑:郑天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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