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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预期违约法律效果的理论选择与体系整合

作者:王洪亮 清华大学 

第37854篇 《比较法研究》 2025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6/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预期违约  #合同的解除  #损害赔偿

内容摘要

  依据现行法,债务人预期违约的,债权人得选择维持合同效力、等待继续履行,亦得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理论上,债务人预期违约的,亦得不解除合同而单独请求损害赔偿。若债权人选择等待继续履行,虽可能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但此时不负有减损义务。债务人原则上可撤回拒绝履行之意思表示,但债权人已解除合同的,债务人不得撤回。债权人主张解除合同的,须从债务人的行为中可明确推断其将构成根本违约。在长期合同中,如能从未按期付款或未履行交付义务等行为中推断出债务人将来可能根本违约的,即可解除合同。预期违约情形下,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期待利益,其计算可先依“差额说”确定一般利益损害,再通过“替代交易法”或“市场价格法”具体核定。若债权人选择替代交易,则负有减损义务;至于其是否以及何时应进行合理的替代交易,须依个案判断。若债权人主张依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则应以合同解除时的市场价格为准。此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第1款针对持续性合同规定了特别损害计算规则,其中“房屋闲置损失”应理解为是对债权人间接损失的一种计算方法。

关键词

预期违约;期前拒绝履行;等待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债权人选择不接受预期违约
(一)债权人等待债务人履行
(二)债务人可否撤回拒绝履行的表示
(三)债权人是否负有减损义务
三、债权人选择接受预期违约与解除
(一)解除合同的构成前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二)长期合同的特别规则
(三)解除权的行使
四、损害赔偿的理论选择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时点
(二)损害赔偿的范围
(三)持续性合同的损害赔偿规则
五、结论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rKeEsysGbi_bgvU4FH9ow


(实习编辑:黄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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