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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婚外有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悖俗规则的体系检视——基于法释〔2025〕1 号第 7 条第 1 款展开

作者:姚明斌 华东政法大学 

第37856篇 《法学》 2025年第12期

发布日期:2026/1/1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婚姻家庭  #合同无效  #公序良俗

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7条第1款的特色是叠加悖俗无效和无权处分两种路径,并行规制婚外无偿赠与和不合理低价的有偿处分两种情形。这一规范更新在体系上会直接限制不应知处分人已婚之善意相对人针对处分人的权利。在法政策上,认定婚外不合理低价处分的合同悖俗无效固然有价值宣示意义,但善意相对人并无通过法律行为换取维持婚外不伦关系的目的,至少在相对人和处分人之间还是应兼顾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落实到法技术上,应借助诚实信用原则软化无效效果对善意相对人的误伤,肯认其履行利益赔偿请求权。对于法释〔2025〕1号第7条第1款文义未覆盖的婚外合理对价处分、婚外出租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在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时,则应区分相对人的善意或恶意区别评价合同效力。

结构框架

一、法释[2025]1号第7条第1款的特色
二、婚外不合理低价处分悖俗无效的体系效应
(一)相对人不应知处分人已婚及无处分权
(二)相对人不应知处分人已婚但应知其无处分权
(三)相对人应知处分人已婚及无处分权
三、婚外不合理低价处分之善意相对人保护
(一)善意相对人保护的正当性
(二)善意相对人保护方案
四、婚外有偿处置夫妻共同财产适用悖俗无效的边界
(一)婚外合理对价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外出租夫妻共同财产
1. 租赁合同效力依相对人善意或恶意区分评价
2. 所有权受让人可请求返还占有与用益
五、结论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bf9pu0SX52k4hsJhL5c6Q


(实习编辑:刘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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