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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再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风险及其应对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第37873篇 《广东社会科学》 2026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6/1/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大规模侵权  #侵权责任法  #生成式人工智能

内容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侵权风险。法律上应持如下应对立场:在侵权规制模式上,宜恪守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坚持“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这一理念,避免过度严苛的监管扼杀新兴技术的生机,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问题。在侵权归责原则上,宜采纳过错责任原则,可围绕场景化、现有技术等构建科学合理的过错认定标准。在具体侵权的应对上,宜类推适用避风港规则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并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已公开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和已公开作品的收集处理行为,还应当规制深度伪造技术的应用。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在发展中规范;避风港规则

结构框架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规制法律模式的选择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归责原则
三、服务提供者过错的具体认定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认定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应类推适用避风港规则
(二)利用已公开个人信息不得侵害他人重大利益
(三)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合规
(四)对已公开作品数据的处理应当区分不同阶段
(五)不得利用深度伪造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不得利用数字复活技术侵害死者人格利益
结语

文献链接: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Ks9d5KSMf4VvDgM5jcEF04BzILMi-LWcug0ejTwIpP0ad8GMDcy1Yqa0rvEDx_XB1IGzP5sOQKScQakukTzGEd2cZRrjsjOsbUCgOH2k1Z5wZzkwmMWdHm_mzWmlF0_Xtz2HKUSD-1GBGRgb6L4Wh9T7F5MmKEWbMF03f3x_PYSfR9H381uczw==&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实习编辑: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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