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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联立中抗辩穿越的教义学构造

作者:尚连杰 南京大学 

第37874篇 《法学》 2025年第11期

发布日期:2026/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合同联立  #抗辩穿越  #抗辩权

内容摘要

抗辩穿越并非保护消费者的特殊制度,而是旨在合理分配“分离风险”的一般制度,其可适用于消费借贷、融资租赁等情形。抗辩穿越的适用须满足抗辩的存在以及合同联立两个要件。若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统一的交易目的以及协作关系,即构成合同联立。既有的主从合同解释进路、交易基础丧失解释进路以及合同目的不达解释进路等不宜作为抗辩穿越的理论基础,应通过统一的交易目的不达对抗辩穿越予以正当化。在方法论上,可以通过整体类推确立我国法上的抗辩穿越制度。对于抗辩穿越的法律效果,在现行法上须结合商品房交易和融资租赁交易进行分析。申言之,贷款人可以通过双重返还请求权请求出卖人返还已支付的贷款。贷款人或出租人不得请求借款人或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基于既不弱化也不强化对借款人保护的考虑,不应承认返还穿越。不过,承租人仍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租金。

关键词

合同联立;抗辩穿越;统一交易目的;不当得利;返还穿越

结构框架

一、抗辩穿越作为一般制度
二、抗辩穿越的构成要件
(一)联立合同的目的关联
(二)联立合同的经济一体性
三、抗辩穿越的理论基础
(一)抗辩穿越既有解释进路之评析
(二)统一交易目的不达的解释进路
四、抗辩穿越的法律效果
(一)贷款返还请求权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返还穿越
五、结语


文献链接:https://lawscience.ecupl.edu.cn/2025/1214/c1779a223731/page.htm


(实习编辑:刘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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