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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数据担保的法律解释论

作者:常鹏翱 北京大学 

第37897篇 《东方法学》 2026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6/3/1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抵押权  #数据产权  #担保物权的实现

内容摘要

理论和实务对数据担保的客体、形态、公示方式和实现路径颇有争议。在准确把握数据特性的基础上,透彻理解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律,同时与担保物权制度交互对接,有助于妥当处理前述争议,得出合理的解释论方案。与数据本身相比,数据产权更适合成为担保客体,但其应具备特定性。受制于担保物权制度,数据产权可被抵押但不能被质押,故担保形态应为数据产权抵押,且其优于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和数据仓单质押。数据担保的公示方式是抵押登记,原则上应在数据产权登记机构办理,并具有对抗力。自力实现应允许当事人约定许可使用;公力实现应允许法院在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直接采用强制管理的许可使用方式。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以数据产权为担保客体
(一)数据不宜成为担保客体
(二)数据产权能成为担保客体
三、以抵押为担保形态
(一)数据产权能成为抵押财产而不能成为质押财产
(二)数据产权抵押符合基于数据特性的产业逻辑
(三)数据产权抵押更有经济合理性
四、以数据产权登记为基础
(一)以数据产权登记机构为抵押登记机构 
(二)抵押登记具有对抗力
五、以许可使用为主要实现方式
(一)自力实现中的许可使用
(二)公力实现中的许可使用
六、结语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xMzUyMzk1OA==&mid=2247946997&idx=1&sn=423bb3744d51690b17f95c29203b98b1&chksm=f88732ee8373ae87a0f74a17507345607102ae08048b299f09ea29d179cc0a995ae83fdd334d&scene=0&xtrack=1#rd

(实习编辑:刘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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