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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资本多数决中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体系调适

作者:陈景善 中国政法大学 

第37898篇 《环球法律评论》 2026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6/3/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资本多数决  #股东利益  #表决权  #股东平等原则  #诚信义务

内容摘要

      资本多数决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机制,其意在实现股东之间基于资本投入的形式平等,进而提升公司治理效率与决策可行性,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因控股股东的权利集聚而加剧了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侵蚀。制度异化折射出“形式平等”原则在应对复杂股权结构与治理实践中的局限性,也需要“实质平等”价值维度的重新嵌入。以契约法和组织法为二分的权利保护体系面临着实效不足与体系缺陷的双重困境,公司法必须在尊重表决权市场化配置逻辑的同时,通过体系调适回应少数股东的正当关切。应当基于“平等二重性”的分析框架,结合契约法与组织法的双重路径,构建股东权利保护的预防、应对与救济体系。预防规范须明确表决权契约的功能与限度;应对规范应增强股东表决权的本体论构造;救济规范要求明确决议效力、损害赔偿与评估权的应用。在此过程中,须以形式平等为表、实质平等为里,以组织法保障程序、契约法强化自治,构建兼容效率与公平的少数股东权利保护体系。

关键词

资本多数决;股东利益;表决权;股东平等原则;诚信义务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资本多数决与股东平等原则的共生及背反
(一)共生:资本多数决的兴起与股东形式平等
(二)背反:资本多数决的异化与股东实质平等
三、分析工具:组织法路径与契约法路径
(一)组织法路径与股东团体利益保护
(二)契约法路径与股东个人利益保护
(三)双重路径的实效不足与体系缺陷
四、作为事前预防与事中应对规范的表决权制度
(一)事前预防规范:表决权契约的功能与限度
(二)事中应对规范:股东表决权的本体论构造
五、事后救济规范
(一)公司决议的法律效力
(二)损害赔偿
(三)股份回购
六、结语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Ji7m4wzpnMr-PYohWz1zg

(助理编辑:赵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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