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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作者:程啸 清华大学 

第37909篇 《中国法律评论》 2026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6/3/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人工智能  #生成式人工智能  #侵权责任

内容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判断依现有的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仍能加以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不应当采取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仍然应当区分责任成立的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运用条件说与相当性理论加以判断。在认定责任成立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侵权危险是否被内置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的目标功能或任务设定中而分别判断。由于民法典对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故此重点是关注生成内容虚假错误造成纯粹经济损失的情形。第三人行为并非当然地中断提供者的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以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分别认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侵权责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不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三、侵权法上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区分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中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内容生成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行为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三)提供者的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五、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中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造成人身伤亡的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其他人身权益的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财产权的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造成纯粹经济损失时的因果关系
六、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中的介入原因
(一)受害人的行为
(二)第三人的行为
七、结语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13EjNAN8Z9ja1z2wkBB1Q

(助理编辑:夏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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