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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个人数据对价合同的法教义学构造

作者:冯洁语 南京大学 

第37950篇 《法商研究》 2026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6/5/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私法自治原则  #个人数据  #数据产权  #合同效力

内容摘要

       现有的个人数据对价论,虽然顾及了当事人约定个人数据提供义务对合同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影响,但是受欧盟及其成员国立法发展的影响,过于强调数据交易规范与数据保护规范、合同义务与个人数据处理行为的区分,忽视了合同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协动关系。从数据私法的内部体系建构来看,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处于同 一位阶,自我决定与自我负责、信赖责任处于同一位阶。从个人数据合同对价法的外部体系建构来看,当事人约定的个人数据提供义务在债法义务体系中的定位,在不同的商业模式下有所不同。但最关键的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将本需同意才能处理的个人数据升格为履行合同所需的个人数据。由此,交易法规范和保护法规范可以实现协动。

关键词

个人数据对价化;履行合同必需规则;知情同意;数据交易;数字产品合同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个人数据对价合同法的理论构建
(一)个人数据作为对待给付的可能性
(二)个人数据作为对待给付的具体制度
(三)既有理论的不足
三、个人数据对价合同法理论的发展与分歧
(一)德国法改革的方向:弱化对价化理论
(二)美国法的发展:强化对价理论
(三)小结:过于强调同意规则和合同效力二分而走向“歧途”
四、个人数据对价化的实益选择与体系效应
(一)《个保法》保护规则与《民法典》交易规则的体系融贯
(二)个人数据对价化的体系效应
五、个人数据对价合同内容的具体展开
(一)个人数据提供义务的理论构成
(二)完全免费模式和免费增值模式下的规范适用
(三)打折模式下的规范适用
(四)选择退出模式作为个人数据保护的民法构成
六、代结语:多元数据处理正当化事由体系的构建


文献链接: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3AJmsS-kAvhU7UKc3VtqY9m74UXSFgc6E6iB63jUFaYUSBXzw4Dolb20q_294jXxH7pSLNfpVV60iTib6tYUwBDbgPfnHLJ2mnRol4NH2AdOJ_3Ar-92fizOPkJ4COdquKguip5aQlAOsAQCGMxyUV5toZcMRi1QyFz2LmWNmRuBkHn7gekKfg==&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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