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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正当性与谦抑性

作者: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 

第37958篇 《法律科学》 2026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6/6/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商法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的有限责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内容摘要

《公司法》第23条尚未系统确认逆向揭纱规则,仅在第2款的公司集团整体揭纱规则中蕴含了逆向揭纱元素。基于诚实信用、公平与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应确认逆向揭纱规则的正当性,但要保持逆向揭纱规则的高度谦抑性。鉴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7条未将子公司责任与母公司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挂钩,建议将“无条件母债子偿”纳入逆向揭纱范围。法院即使适用逆向揭纱规则,也要将副作用降至最低。法院要严格把握人格混同过错、侵害事实、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竭尽法律救济规则,尊重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法院应优先穷尽债权人保护的常态化替代救济,包括股权执行、代位权、撤销权、代理规则、替代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担保责任与债务加入。为预防股东见利忘义的道德风险,我国应确认外部逆向揭纱,原则上不允许内部逆向揭纱。

关键词

极端例外规则;竭尽替代救济;合并揭纱;股东平等;债权人平等

结构框架

引言
一、美国法院严格控制逆向揭纱规则适用的司法传统
(一)逆向揭纱规则的萌芽
(二)逆向揭纱规则的迅速发展
(三)内部逆向揭纱与外部逆向揭纱的类型化
(四)美国逆向揭纱规则的谦抑性
二、我国法院适用逆向揭纱规则的探索
(一)法答网之问答
(二)我国地方法院拒绝适用逆向揭纱规则的四类理由
(三)我国地方法院审慎适用揭纱规则的艰难探索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三、逆向揭纱规则的正当性与展望
(一)《公司法》第23条第1款确认的顺向揭纱“单行道”规则
(二)《公司法》第23条第2款确认的公司集团整体揭纱规则中蕴含的逆向揭纱元素
(三)《公司法》第23条第3款未确认一人公司逆向揭纱规则的立法理念
(四)逆向揭纱规则正当性的两条解释路径
(五)从逆向揭纱与顺向揭纱走向合并揭纱规则的立法论展望
(六)“无条件母债子偿”司法解释规则的改革前瞻
四、逆向揭纱规则的谦抑性与审慎性
(一)逆向揭纱不当扩大化的弊端
(二)谦抑审慎的裁判理念
(三)构成要件的从严把握
(四)对目标公司的特别保护
(五)对无辜股东的特别保护
(六)对公司的无辜债权人的特别保护
(七)公司类型的差异化对逆向揭纱的影响
(八)股东债权人的差异化政策
(九)关于股东债务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差异
五、前置性竭尽救济规则
(一)竭尽普通救济的前置性规则
(二)聚焦执行股东对公司所持股权的首选救济
(三)债权人在股东债务人拒绝或怠于行使其债权时的代位权
(四)债权人对股东欺诈性转移财产的撤销权
(五)股东的债权人援引代理制度对公司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
(六)公司对法定代表人与普通雇员的替代责任
结论


文献链接: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t_h3i5Pmq2y3UG7dohOCFYtVCdf81Vg2T5McZqgrbEeasmpr3iYXOPcuHNOx7XZ1fjgeEM_gVUtuij49Mjcdj5kWlLBKMMNATxIxjfTQwrrdY-SvIlu9F0Ac_LSo9ZCELuBFKSh6FtiQfA3kn7bERWmCJ6flBcxbqqnaZ-89vdl8YnHyMPdV_A==&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助理编辑: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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