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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违约消极获益的区分定性

作者:张平华 山东大学 

第37959篇 《法学论坛》 2026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6/6/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违约获益  #财产损失  #减损规则

内容摘要

违约消极获益如何定性不可一概而论,在不同的场合须作不同的认定。在类型上,违约消极获益可以分为成本节省型与费用析出型两类。并非所有可识别的违约消极获益均能外显且具有被独立评价的价值,这还要求其未被可得确定的现实损失以及同时存在的积极获益所覆盖。费用析出型消极获益虽然满足获益形式外观的要求,但应被作为损失的计算标准。拟制的释放费用析出的过程同时也是违约方排他性利益损失计算的过程。减价救济的法律效果可能会覆盖违约方节省的成本,成本节省型消极获益仅在实际给付相较于约定给付未发生价值减损或虽发生价值减损但相对较小时,才有必要作为获益标准被引入违约救济之中。

结构框架

一、违约获益的两种定性: 以积极获益为例
(一)构成损失的计算标准
(二)构成独立于损失的获益标准
(三)区分定性的必要性
二、违约消极获益的类型及其外显条件
(一)违约消极获益的类型
(二)违约消极获益的外显条件
三、与损失标准的对接: 释放费用的析出
(一)释放费用的获益标准论
(二)释放费用的损失标准面向
四、作为获益标准: 特定的成本节省
(一)减价救济对成本节省的剥夺
(二)成本节省获益标准的具体适用
结语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0q8NisMS9YBIG_0vaD-lw

(助理编辑:刘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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