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正本:内幕信息利用标准的适用步骤细化
(一)成为“利用”对象的条件:具备内幕信息的内容因素与属性因素
(二)认定“利用”的客观前提:知悉信息的内容因素和属性因素
(三)认定“利用”的主观前提:知悉内幕信息时具有故意或过失(仅限内部人)
(四)认定“利用”:客观信息知悉与客观交易行为的匹配、对主观要件的印证
三、清源:获取/知悉标准是对利用标准的不当偏离
(一)无上位法依据的“获取标准”及其扩张适用
(二)“知悉标准”的两种版本:实质获取标准与实质利用标准
(三)利用标准优于获取/知悉标准
四、探流:比较法并未简单采纳获取/知悉标准
(一)美国法:基于披露或戒绝交易义务的利用标准
(二)我国台湾地区法:条文的知悉标准与主旨的利用标准
(三)欧盟、英国、南非:未利用标准
(四)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属性知悉标准
(五)小结
五、结语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N4Oxr6i1efn6rSPiRQdMow
(编辑:黄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