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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与展开

作者: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 

第37991篇 《现代法学》 2026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6/8/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  #折价补偿

内容摘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以其依法成立为前提,并以发包人经催告仍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为条件。建设工程价款数额是否确定、是否经过结算,均不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工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适格的行使方式。承包人除可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外,亦可在针对相应工程的执行程序中直接主张该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在性质上更接近于除斥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承包人在约定或法定的行使期限内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即告消灭。行使期限的起算须结合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类型、当事人对支付时间的约定、竣工结算付款程序的开展情况、合同是否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等因素具体判断。

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协议折价;除斥期间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与行使的关系
(二)催告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中的法律意义
(三)是否以建设工程价款数额确定或者经过结算为条件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一)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以建设工程折价
(二)诉讼或者仲裁方式的扩张解释
(三)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属于适格的方式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一)担保物权行使期限的体系化观察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确定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
五、结论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BrhpT4t6X-DTqZjg92U6w

(助理编辑:刘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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