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依当事人意思的第三人履行
(二)有代为履行权的第三人履行
二、 第三人履行后求偿路径的法理辨析
(一)追偿模式
(二)代位模式
(三)追偿与代位并存模式
三、 第三人履行法定代位规范功能辨正
(一)追偿权与代位权的关联模式
(二)我国法定代位效果的厘定
结论
文献链接:
(助理编辑:刘东宁)
第三人履行与清偿代位在规范功能上的衔接关系常被误解,第三人履行的容许性被不恰当地与“合法利益”绑定,并进一步成为解决求偿问题的前提,造成追偿权与代位权关系的错配。解决之道在于区辨不同规范问题,妥当平衡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第三人履行侧重债务化解或债权实现,只是求偿的前提,不能解决能否求偿及如何求偿的问题。第三人求偿存在以追偿权与代位权为表现形式的三种配置模式。在法定代位时,因第三人当然享有追偿权,故成立追偿与代位并存的求偿模式,此时追偿权作为返还型权利构成第三人求偿的基础权利,决定求偿范围;与追偿权并存的代位权作为强化追偿权实现之方式,内容上受限于追偿范围,功能上旨在强化追偿效果,尤其是将原债权上的担保权益导向追偿权以发挥追偿保障功能。由此,不附随担保权益之移转的单纯代位仅是特殊的追偿形式。在我国现行法对第三人介入他人债务关系采限制态度的整体立法取向下,法定代位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任意代位则应与其他意定求偿规划一样保留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一般调整之下,以更加灵活地应对第三人因代为履行而引发的不同求偿需求并维持体系协调。
第三人履行;追偿权;法定代位;任意代位;担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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