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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个人数据处理合同的制度构造

作者:孙犀铭 山东大学 

第38006篇 《法律科学》 2026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6/8/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个人数据  #复合型承揽关系  #委托关系  #同意撤回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

内容摘要

       个人数据处理合同位于数据流通与保护体系的开端,对其性质界定需适配合同项下各债务类型的规范适用。个人数据交换机制的规范本质在于数据来源者以指向其自身特质的相关性评价,换取数据处理者提供的算法服务。个人数据处理合同系属非典型双务有偿服务合同,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来源者于狭义之债层面各自承接的承揽型服务与委托型服务,构成有机牵连型的债务关系。承揽型服务中数据处理者的给付义务为提供具有一定品质的算法服务,通过区分必要型和附加型服务,可进一步厘定其瑕疵给付的判断标准;委托型服务中数据处理者负有强制缔约和强制说明义务,数据来源者的数据提供义务原则上不适用委托合同关于亲自处理事务以及报告义务的规定,其瑕疵给付的责任构成适用无偿委托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中同意指向的服务内容可涵盖数据处理者提供的全部服务;第16条前半句中的服务内容仅包括必要型服务。

关键词

个人数据处理合同;相关性评价;承揽型服务;委托型服务;同意撤回

结构框架

一、问题选定与思路
二、个人数据交换机制的规范本质
(一)个人数据处理合同性质界定的核心
(二)以相关性评价换取服务的交换机制
三、个人数据处理合同的性质界定
(一)双务有偿而非单务有偿
(二)服务合同而非物型合同
(三)承揽服务结合委托服务
四、个人数据处理合同的体系归入
(一)合同给付义务的体系展开
(二)服务瑕疵给付的判断标准
(三)同意撤回的合同解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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