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未约定保证份额时共同保证形态的认定
(一)未约定保证份额不宜推定成立连带共同保证
(二)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 未约定保证份额也可成立连带共同保证
三、未约定保证份额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
(一)成立连带共同保证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
(二)不成立连带共同保证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
四、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时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
(一)保证人之间享有追偿权的情形
(二)共同保证人之间原则上不享有追偿权
结语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9fuTzxrg1NBvQaKASALdw
(助理编辑: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