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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建设工程瑕疵补正优先的规范构造

作者:黄喆 南京师范大学 

第38021篇 《清华法学》 2026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6/9/5 正文字号: 小中大

文章标签:#违约责任  #替代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内容摘要

      补正履行是实际履行在不完全履行中的转化,在建设工程瑕疵救济中居于优先地位。补正履行是发包人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修理和重作,但具体采用何种履行方式的选择权归于承包人;修理和重作是并存的补正履行方式,其中一种履行方式不能实现时,不影响另一履行方式的行使;承包人拒绝亲自提供补正履行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但未经通知承包人的,排除其费用偿还请求权。作为利益平衡的核心机制,当发包人实施“无权自行修复”行为时,应基于“差额费用理论”,将承包人因免于履行修复义务而实际减省的费用支出,从工程总价款中予以合理扣除。

关键词

建设工程;瑕疵责任;补正履行优先;“二次履行机会”;费用偿还请求权

结构框架

一、问题之提出
二、建设工程瑕疵补正优先地位的确立逻辑
(一)我国瑕疵救济模式的立法选择
(二)瑕疵补正优先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目的之实现
(三)建设工程瑕疵补正优先的规范基础与体系证成
三、瑕疵补正请求权之优先行使
(一)瑕疵补正请求之提出
(二)瑕疵补正方式之确定
四、瑕疵补正之费用承担
(一)承包人自负费用
(二)发包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五、违反补正优先的法律效果
(一)费用偿还请求权的排除
(二)损害赔偿的认可及范围确定
六、结论


文献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C8WfDixW9xmgxRsA2fA3zg


(实习编辑:陈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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