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建设工程瑕疵补正优先地位的确立逻辑
(一)我国瑕疵救济模式的立法选择
(二)瑕疵补正优先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目的之实现
(三)建设工程瑕疵补正优先的规范基础与体系证成
三、瑕疵补正请求权之优先行使
(一)瑕疵补正请求之提出
(二)瑕疵补正方式之确定
四、瑕疵补正之费用承担
(一)承包人自负费用
(二)发包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五、违反补正优先的法律效果
(一)费用偿还请求权的排除
(二)损害赔偿的认可及范围确定
六、结论
文献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C8WfDixW9xmgxRsA2fA3zg
(实习编辑:陈婧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