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要求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权利不同于债权代位权
(二)要求加速到期应当通过诉讼程序
(三)债权人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应当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
(四)加速到期诉讼应适用直接清偿原则
(五)加速到期相关权利义务实施的体系结论
二、公司不能清偿的类型与股东的“同等不能”抗辩问题
(一)公司不能清偿的具体类型细化
(二)股东的同等不能清偿抗辩
三、未届出资期限股东的责任顺序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债是共同债务还是个别债务
(二)未届期限股东的剩余期限利益差异可以被忽视
(三)“未届期限股东无区别说”下未届期限股东与其他类型的担责股东的次序安排
(四)公司债务和出资义务的内容匹配度应当被重视
四、结语:应坚持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体系化考察思维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2dUD0lOZInnvluB-ewQZFQ
(实习编辑:李贵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