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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同意

作者:袁治杰 北京师范大学 

第38033篇 《比较法研究》 2026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6/9/12 正文字号: 小中大

文章标签:#个人信息保护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个人信息处理  #法律行为

内容摘要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同意的规定存在结构性冲突,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规范在个人信息分类、行为能力制度与信息同意年龄以及个人信息权利配置上存在不同。将个人信息同意行为认定为法律行为,回归到我国民法典行为能力制度的框架中,方可求得体系圆融的解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不能反推得出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即拥有完全的信息同意能力。应以我国民法典行为能力制度为基础,明确处理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敏感个人信息需要监护人的同意,一般个人信息的处理则可由未成年人自行同意。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信息同意;法律行为

结构框架

一、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二分模式
(一)《民法典》中的隐私权保护
(二)《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一)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的二分结构
(二)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框架下的特别规范
四、同意与信息同意的同质性
(一)同意的法律属性
(二)信息同意的法律属性
五、信息同意能力的推定规则
六、我国法上体系圆融的解释框架
(一)未成年人保护的各类年龄线
(二)以行为能力制度为基础的解释框架
七、结论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5luab2xsX2f9UL_88ObA6Q

(助理编辑:叶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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