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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个人信息侵权风险的民法治理路径

作者:刘忠炫 四川大学 

第38037篇 《当代法学》 2026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6/9/18 正文字号: 小中大

文章标签:#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  #个人信息权益

内容摘要

       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是介于上游现实损害和下游将来损害之间的一种抽象风险,第三人侵权损害具有明显的或然性。侵权风险与传统损害在内在特征、影响机制和治理逻辑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司法实践亦对两者予以区分。风险作为损害的法律安排,会引发侵权责任的证明难题、体系冲击和利益失衡等多维度困境。个人信息侵权风险的规范定位是一种权益妨害,其创设了一种权益侵害的危险状态,同时妨碍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使。抽象风险必须具备严重性或紧迫性,权利主体才能通过人格权请求权获得救济,以回复个人信息权益的圆满状态。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行使不以实际妨害发生为前提,可以弥补人格权请求权的救济不足,二者共同构成个人信息权益的预防性保护体系。

关键词

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权益妨害;人格权请求权;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

结构框架

一、风险与损害的规范差异
(一)个人信息侵权风险及损害化尝试
(二)侵权风险与传统损害的理论界分
(三)个人信息侵权风险与损害的司法区分
二、风险作为损害的制度适用困境
(一)风险性损害带来的证明难题
(二)风险性损害造成的体系冲击
(三)风险性损害引发的利益失衡
三、作为不法妨害的个人信息侵权风险
(一)个人信息侵权风险引发的权益妨害
(二)我国民法上的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
四、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治理的规则体系
(一)个人信息侵权风险的类型区分
(二)民法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规则
(三)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规则
结语


文献链接:https://ddfx.chinajournal.net.cn/WKB/WebPublication/index.aspx?mid=ddfx


(助理编辑: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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