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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单独侵权视角下的比例连带责任研究——以《民法典》第1172条的法律适用为核心

作者:孙维飞 华东政法大学 

第38042篇 《中外法学》 2026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6/9/19 正文字号: 小中大

文章标签:#侵权责任竞合与聚合  #侵权责任聚合  #连带责任  #多数人侵权

内容摘要

侵权法中的比例连带责任研究应从《民法典》第1172条入手考查。自单独侵权视角看,《民法典》第1172条应为数人分别侵权时任一侵权人的减责抗辩事由的规定。由此,比例连带责任可分为虚假的比例连带责任与真正的比例连带责任,可将“仅某部分侵权人不得主张
以《民法典》第1172条作为减责的抗辩事由”作为描述真正的比例连带责任的公式。从《民法典》第1172条入手,数人分别侵权时,真正的比例连带责任与完全连带责任情形,关键问题都在于:
“某一侵权人为什么对外应负全部责任?”针对上述关键问题,分析相关法条,可得如下原理:①故意之侵权人不可援引“另需他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作为减责事由;②不可一般性地认为无过错责任侵权可适用或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72条;③应控制或承受自身或他人的“易偏离按理性人标准行事的风险”的人,在这种风险实现造成受害人损害时,不得以对该“人员素质风险”的形成可能起到引发或助成作用的第三人的过错作为其减责的抗辩事由。

关键词

数人侵权;单独侵权;虚假的比例连带责任;真正的比例连带责任;完全连带责任

结构框架

一、问题之提出
二、单独侵权视角下的完全赔偿与部分赔偿
(一)完全赔偿原则下部分赔偿的两种路径
(二)以《民法典》第1172条为立足点的数人分别侵权的两层中国法问题
三、虚假与真正的比例连带责任
(一)虚假的比例连带责任——以《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为例
(二)真正的比例连带责任——以“一条大鱼案型”为例
(三)虚假与真正的比例连带责任之识别——以“两条小鱼案型”为例
(四)小结
四、对相关领域中法律适用的观察和描述
(一)“虚假陈述案型”与证券服务机构的比例连带责任
(二)《侵权责任编解释(一)》中的比例连带责任
(三)自《民法典》第1172条出发对连带责任及真正比例连带责任的统一阐述
五、结语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vO5Y9s0e4aICdOLho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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