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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三等奖]公司法人格否认相关案例的综合性法理检讨

发布日期:2015/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导语

常言道:“利之所在,弊亦随之”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作为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既是公司法人制度的精髓,也是一把双刃剑先天内涵道德危机的因子,公司会因种种变异而出现“道德危机”。通过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将股东与公司分离,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筑起了一道法律屏障,但并未割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联系,有时候股东不愿意承受与公司保持分离所带来的一系列痛苦与压抑,积极参与寻求公司的最大利益,然而公司股东寻求的这项利益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更高的法益而不得不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我国公司立法也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但随之而来的是司法实践中的解释与把握。通过对近几年司法实践的观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目前在很多方面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则,各级法院都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只是路径是否正确值得思考,对于商事案件,特别是灵活多变的公司案件一味的强调统一标准可能会成为司法审判的桎梏,而类型化的思维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路径。

      作者:栗鹏飞  
      单位:韩国首尔成均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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