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65条是关于责任保险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本文重点探讨的是第三款,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该款实际上规定了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即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留置义务。本文通过对“广西梧州运输服务公司诉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纠纷案”的评析,探析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真实含义。
作者:何小锐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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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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