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采纳“平等主体关系说”厘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混淆了事实与规范,将本是规范状态的平等视为调整对象事实层面的规定性,存在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淡化民法对平等的追求,不能完成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并蜕变为法院逃避裁判责任的规范基础。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调整对象条款的抉择应向区分公、私法的逻辑回归,采取确立其他法部门调整对象之负面清单的立法模式,《民法典》不再设置调整对象条款,或对调整对象作空洞化处理,从中抽离平等主体等实质内涵,落实民法的本位法地位。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