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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守规矩与守法

发布日期:2015/12/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法律规范  #法与道德

导语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复杂化,但中华民族守规矩的好传统不能忘、礼仪之邦的美誉不能丢。遵守法律的意识是中华民族的基因,现在再予倡导,并非革新再造,而是“恢复体质”,接续传统。治理好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有规矩、讲规矩,社会才能有安定秩序,国家才能繁荣强盛,人民生活才能幸福安康。

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不讲规则、不守规矩的现象相当普遍。小的如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中国式过马路”,三轮车、电动车在马路上逆向疾驰,甚至从呼啸而过的车内扔出各种垃圾、杂物,等等。这些几乎随处可见的行为,既破坏了交通秩序,也会危及自身的安全。大的如坑蒙拐骗,假冒伪劣,行贿受贿,官商勾结……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毋庸讳言,这些不良现象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带坏了社会风气。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贫富分化加剧,官民对立情绪上升,群体性事件频发。另一方面,受市场经济消极因素影响,拜金主义盛行,腐败加剧,社会价值扭曲,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欠缺,公民的伦理意识、责任意识匮乏,“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等观念盛行。另外,由于法制不健全,整个社会存在着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一些没有遵守规则的人没有被及时追究责任,导致此类行为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特别是在某些领域,不守规则的人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而守规则的人反而吃亏。如不良商人在食品中掺杂使假,其遭受的罚款远低于其违法所得,就仍然有动力继续从事违法活动。而其他守规矩的企业由于价格、成本等方面的劣势反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其实,中华民族历来是一个讲规矩的民族,我们被称为礼仪之邦、文明古国,就是因为我们有守规矩的传统。19世纪,美国传教士阿瑟·史密斯曾经游历中国,认为“中国人具备许多令人赞叹的品质,其中之一便是与生俱来的尊重律法。”[1]钱穆先生曾说:“现代的一般人,都说中国人不讲法,其实中国政治的传统毛病,就在于太讲法。”[2]我认为,钱穆先生在此处所讲的法,主要指的是守规矩的传统。古人云,无规矩不成方圆。在规矩方面,中国古代可以说是“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传统的儒家文化实际上就是训导人们恪守礼教,这就是教导人们要遵守规矩。所以,遵规守矩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甚至可以称为引以为豪的民族精神。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复杂化,但中华民族守规矩的好传统不能忘、礼仪之邦的美誉不能丢。遵守法律的意识是中华民族的基因,现在再予倡导,并非革新再造,而是“恢复体质”,接续传统。治理好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有规矩、讲规矩,社会才能有安定秩序,国家才能繁荣强盛,人民生活才能幸福安康。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从“礼法合治,德主刑辅”这一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精髓要旨中寻找治国理政的经验。今天,我们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实质就是要实行礼法合治。这就是说,要以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同时要以道德教化民众,以道德维护社会秩序,以道德弥补法律的不足,保障法律更好地实现其调整社会生活的效果。

——守规矩,首先要守法。规矩不都是法,但法都是规矩,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规矩。“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调节器,法律是社会公正的守护神,法律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法律规则体现底线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人们基本的行为规则。法律就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来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道德的标准常常要高于法律的要求。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个人都是品德高尚的人,但要求每一个人都必须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这也是对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所以,法律是最基本的规矩。守法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重要的道德义务,违法本身也是不道德的。可以说,守法是守规矩的最低标准。在众多的社会规矩中,法律是对人们行为所作出的最低限度的强制要求。如果连法律都不守,很难想象这样的人能够遵守其它更高标准的规矩。所以,守规矩的核心是守法。立规矩首先要立法,讲规矩首先要倡导守法。为此,需要培养社会成员的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以守法为荣、以违法为耻;需要公正司法,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应该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需要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培育人们的法治观念。

——守规矩,要崇德向善。树立规则意识必须要遵守道德规则。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道德教化就是教人求真,劝人向善,促人尚美。法律和道德是不同范畴的规则,其外在表现、地位和作用机制有很大差异,遵守法律和遵守道德因此也有不同的意义,但这不意味着,倡导守法的意识与倡导遵守道德的意识存有矛盾,实际上两者是相互保障、和谐并存的。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遵守法律也因此就是守住基本的道德底线,许多道德规则也会转化为法律规则,故而,倡导守法的意识实际上就是倡导遵守最基本道德的意识。道德可以使法律更善,可以增强法律的德性,还可以教化民众,提升人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品行,遵守道德因此能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因此,倡导遵守道德的意识有助于提升人们自觉守法的意识。

不仅如此,道德重在对个人行为进行事先的教化,而法律主要是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后的制裁,道德因此有弥补法律不足的作用。正如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所言,“夫礼禁未然之前”而“法施已然之后”。冯友兰先生也曾指出:“礼所规定,多为积极的。法所规定,多为消极的。”[3]还应当看到,对一些违反公德的行为,如夏天袒胸露背上街,在装修中制造噪音影响邻里生活安宁等,通过法律制裁是难以操作的,更多地需要通过道德的谴责等方式发挥积极作用。故而,倡导遵守道德的意识对倡导守法意识有着配合作用。

——守规矩,要信守诺言。契约是行为人基于相互信赖而自创的规则,它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就此而言,契约也是规则,且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规则。既然如此,树立规则意识,就还包含了树立遵守契约的意识。“民有私约如律令”、“言必信,行必果”、“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这些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契约精神把法律和道德有机融合起来,它既是具体化的守法意识,也是具体化的生活道德或商业道德。在此意义上,不遵守契约、不信守承诺的人,实际上就是不守法、不道德的人。在市场经济社会,人人都讲诚实、重信用、守合同,才能保障良法和善德真正得到普遍遵守。

——守规矩,要遵守善良风俗。善良风俗是人们长期形成的规矩,对人们的行为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其中许多内容蕴含了深刻的社会道理,大量地内化于人们的思想或意识之中,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例如,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待人要彬彬有礼,人与人之间要相互谦让,交谈尽量寻求相互理解等。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都属于此类规矩。与法律和契约相比,善良风俗一般由人们口耳相传,是经由社会交往而内化成无形的规矩,无须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有些善良风俗也在乡规民约中得到体现,与道德相比,善良风俗并不都要求个人积极为一定的行为,只要行为人知悉并尊重通常习惯和规矩,就很容易让自己的行为符合善良风俗。善良风俗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法律规制中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如民事主体所为的行为通常不得违背善良风俗,否则,合同行为就有可能无效,实施加害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既然善良风俗不同于其他规则,又在社会和法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树立规则意识,当然也应在全社会倡导遵守善良风俗的意识。

树立规则意识,需要每个人从小事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从日常行为做起。“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如果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没有规则意识,在重大利益的选择面前,更遑论遵法崇德。而要从细微处着手来培养和树立规则意识,首先应加强规则意识的教育,特别是在青少年儿童中,要加强规则理念的反复熏陶。我国仍是人情社会,人们在交往时往往较为注重相互间的各种感情交往,对应有的交往规则看得不重,结果导致一些必要的规则不明晰,必要的规则意识也因此缺失。对此,我们一定要花大气力培养出遵守规则的文化,使规则意识内化于我们的内心,约束人的行为。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讲究秩序的生活能够使我们更加安定和幸福,同时也会使我们变得更为文明和进步。而要形成这样的生活状态,离不开规则意识的树立,离不开人人讲规矩、守规矩。

我们要建设一个富强、法治、民主的社会,首先应当建立一个民众普遍遵守规矩的社会。中国人的灵活聪明是世人所称赞的,但如何将这一素质与“规则意识”结合起来,则是我们在21世纪所面临的新挑战。




作者:王利明

来源:《法治:良法与善治》(随想集二)


(实习编辑:邹紫琼/助理编辑:胡文)



注释

[1] 参见[美]阿瑟·史密斯:《中国人的性情》,晓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87页。
[2] 参见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26-127页。
[3]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4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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