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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全民信法是法治的基础

发布日期:2015/1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法治

导语

千百年来,人们传颂着“苏格拉底之死”的故事,实际上也表达了对苏格拉底信仰法律行为的敬佩。而中国古代也不乏信仰法律、信仰正义、执法如山的形象,这都源于人们对法律、正义的信仰与坚守。其实,信仰法律就是信仰正义。具体回到中国的现实环境下,提倡法律必须被信仰对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

当谈到为信仰法律而献身时,人们常常会想到“苏格拉底之死”的故事。在这个故事中,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因坚持无神论并主张言论自由而被诬陷引诱青年和亵渎神圣。根据当时的雅典法律,如果苏格拉底向法庭认错道歉,便可得到法庭宽恕。但苏格拉底拒绝认错,最后被判服毒自杀。他的弟子们都劝他秘密逃往国外避难,均遭他严正拒绝。苏格拉底认为,对他的审判虽然违背正义,但自己有服从城邦法律的义务。逃避法律制裁将有违正义原则。最后,苏格拉底当着弟子们的面从容服下毒药。

苏格拉底为信仰法律而死,因此被誉为人类历史上为法律殉身的第一人。千百年来,人们传颂着苏格拉底之死的故事,实际上也表达了对苏格拉底信仰法律行为的敬佩。实际上,中国古代也不乏信仰法律、信仰正义、执法如山的形象。人们传颂包拯、海瑞的故事,都源于他们对法律、正义的信仰与坚守。其实,信仰法律就是信仰正义。正如罗马的法谚所云:“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

法律能否或应否被信仰,一直面临争议。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必须被信仰”的论断。在他看来,宗教之所以对社会生活有重要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就在于宗教及其戒律得到了教民发自内心的信仰。法律也面临类似的信仰问题。自罗马法复兴后,西方法律传统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在20世纪初遭受了比较严重的信仰危机,法律的社会治理功能也随之衰减。因此,伯尔曼希望努力重新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以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在伯尔曼看来,如果法律不被信仰,则可能导致出现普遍违法的现象,难以有效维护法律秩序。

当然,也有观点(如自然法学家)认为,法律规则本身并不能成为信仰的对象,因为法律有善法与恶法之分,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值得信仰。关于这一点,有一个经典案例:1991年9月,两德统一后,柏林的一家法院审理了举世瞩目的柏林围墙守卫案。被告是4名年轻的东德守卫,在柏林墙倒塌前,他们曾经射杀了一名偷偷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西德的人。被告的律师辩称,依据东德的法律,被告不仅有权力而且有职责那样做。但法官严厉地斥责被告:“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逃往西德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你可以选择把枪口抬高一厘米。这也是你应当承担的良心义务。”据此,法院最终判处开枪的卫兵三年半徒刑,并不予假释。在自然法学家看来,那些要求东德士兵开枪射击逃兵的法律或其他类似的法律就不能成为信仰的对象。

必须承认,并非所有法律都是良法。有的法律因后来被证明为恶法、违背人民的意志而被修改或废除。甚至在一些特定的时空背景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大量法律是违背人民意志的,不符合自然法学家所称的良法的标准。但这些偶然现象并不能否认法律必须被信仰这一命题。事实上,伯尔曼所提出的“法律必须被信仰”这一著名论断,并不是强调培养民众对每一个具体法条的信仰,而主要强调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尊重或尊崇,养成守法所必需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原则上,守法就是正义的,而违法就是非正义的,这就是信仰法律的意义之所在。

具体回到中国的现实环境下,提倡法律必须被信仰对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全民信法,才能实现社会稳定、和谐、有序。中国几千年并不存在法治传统,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和传统也成为了当前法治建设的一大障碍。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依然淡薄。中国经过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在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上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经济和法治改革实践也表明,由于诚信缺失、道德滑坡、法治观念淡薄等原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社会生活中不讲法纪、不讲规矩的现象仍频繁发生。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要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有序,就必须要树立全民对法律的信仰,培养人们对法治的信仰与尊崇,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社会的转型。

只有全民信法,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保障法律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一方面,人人信法意味着每一个社会成员从内心自愿接受法律约束。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道德良心的基本要求。应以守法为荣、违法可耻。基于这样一种信仰,人人自觉遵守法律、服从法律,并依据法律规定安排自己的行为。只有社会全体成员信仰法律,才能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在这个意义上,卢梭的概括极为精辟:“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另一方面,只有把法律作为一种信仰,才能引导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养成遵纪守法和用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真正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最大限度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

只有全民信法,才能建成法治社会。这就是说,全体社会成员要相信,只有依靠法律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权益纠纷,保障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相反,如果“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甚至认为出现纠纷时,应通过“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办法来化解纠纷,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真正建成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另外,只有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尊重法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发生纠纷后都能够依法合理地表达诉求,才能真正建成法治社会。法治是人类社会历史所证明的最为有效的社会治理模式,法治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可预期性,能够在最大范围内调和人们的各种利益诉求。只有人们信仰法律,使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都能够纳入法律的范围内解决,纠纷解决的结果都具有可预期性和公正性。只有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法治社会的建设才能最终完成。

只有全民信法,才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凝聚人们的共识,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我国当前的改革已经进入到深水区,处于攻坚战阶段,触及到深层次矛盾和重大利益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各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频发叠加。在这样的背景下,若存在对法律的信仰,则可以在法治框架下解决有关的矛盾冲突,从而最有效地化解矛盾,凝聚共识,推进改革的有序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必须强调的是,信仰法律并不是指信仰法律的具体规则。法律规则事无巨细,无法被信仰。信仰法律,主要是对法律权威的信仰。中国不缺具体而有形的法,而是缺乏对法的精神的理解,缺乏对法的敬畏。信仰法律,体现为法律思维和法治精神的形成,体现为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苏格拉底为信仰法律而献身,就彰显了信仰的力量。从苏格拉底身上,我们也看到,信仰法律就是对正义的不懈追求。这种追求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完成,一种是在非法律的框架下完成。在后一框架下,即便结果正义,也无法通过法律规范有效地巩固该正义的结果。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追求正义,才能真正地、持久地实现正义。法治的社会就是一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社会。只有在树立法律的信仰之后,正义的光辉才能持久闪耀。

信仰法律,就是要真正将法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这需要改善法治环境,培育法治文化。信仰法律意味着人们应当自觉守法、自愿守法而不是被迫守法、被动守法,因为法律是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利益的规则,人人守法也就是在维护我们每一个人的自身利益。以交通规则为例,它保护了每一个人的安全,但又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遵从,否则就会形同虚设。信仰也是一种理想,是一种追求。法治在发展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挫折,而不会是一帆风顺的,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更应当树立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信仰,才能树立法治的理想,支撑人们前行。

如何才能使人们信仰法律?对此,通常的回答是加强普法教育,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毫无疑问,这项工作是必要的。但是,必须认识到,仅仅依靠普法是难以真正树立法治信仰的。事实上,我国从1986年起就开始了普法教育活动,到现在已是“六五普法”,但普法的效果并不显著。由于公民的法律信仰具有亲历性,最关键的问题,还是要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三方面着手。首先,通过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打造良法,在立法过程中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最大限度地汇聚民智、反映民意、凝聚共识,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从而提升法律权威性,为促使法律被信仰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严格执法,树立法律权威。古人说,以吏为师。虽然今天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但必须认识到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榜样和示范作用。如果政府都不诚信、不守法,则上行下效,要求民众守法的正当性就不复存在。如果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就会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降低法律权威,损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要树立民众崇法、尚法的理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率先守法。再次,信仰法律,需要保障司法公正,使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公正的裁判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要完善人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如此才能树立对法治的信仰。正义是从每一个具体个案中彰显的,法律的权威也是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中体现的。如果个案裁判不公,对社会正义的破坏力和杀伤力是重大的,也会从根本上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应当是一个普遍遵守、敬畏和信仰法律的社会。全民信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社会基础。

 

 

作者:王利明

来源:《法治:良法与善治》(随想集二)

 

(实习编辑 戈文/助理编辑 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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