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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2013年3月29日,在武汉地铁2号线上,一名女乘客在地铁车厢内吃热干面,在数人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另一名乘客叶女士用手机拍下这一照片,食面女子就上前抢手机,想要删除照片,两人发生拉扯,食面女子将未吃完的热干面砸在了叶女士脸上。两人被其他乘客劝开后,食面女子在循礼门站迅速下车,叶女士到光谷站下车后报警。警方称,因叶女士并未受伤,并不构成治安案件。[1] 但经媒体报道,这一“热干面事件”随即引发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网民普遍认为,为了保持地铁内的环境卫生,乘客不应当在地铁内食用热干面。
“热干面事件”让公共道德问题再次走入公众视野,促使我们去深入思考公共道德应如何培育和形成的问题。的确如个别网民所言,个人有乘坐地铁的自由,有携带私人物品乘车的权利,一些上班族因为急于上班,为节省时间而不得已在地铁车厢内饮食。但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不是无拘无束的,不能因自身的方便而妨碍他人,地铁车厢内饮食的行为同样如此。众所周知,地铁车厢的环境相对封闭,空气流通性差,且乘客较多,在此环境下饮食,无疑会增加车厢内空气的浑浊度,破坏乘车环境的舒适感,且会影响车厢的卫生。就此说来,在地铁车厢内饮食,的确会妨碍其他乘客的利益,影响公共环境和卫生,有违公共道德。其实,在地铁的宣传资料以及标识上,都有禁止在地铁车厢内饮食的提示,但“热干面事件”及其类似的情形却屡屡发生,这表明公共道德的约束机制存在明显的不足。
可能还会有人认为,即便在地铁车厢内饮食会给他人带来不适感,但这也只是一个无伤大雅的行为,谈不上有违公共道德。这种观点显然不妥。在地铁车厢内饮食的行为不是单纯的个人事务,因为它毕竟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的,的确会给他人带来不便,且客观上会影响公共环境和卫生,若不及时制止,经年累月之后,被众人效仿,地铁环境将会受到严重破坏,成为脏、乱、差的场所,人们乘坐地铁也谈不上有任何舒适感,这当然会损害公众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认定此种行为有违公德,并未言重。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虽然在地铁车厢内饮食的行为是小事,但从遵规守矩层面来看,也不能这么做。
公共场所处于众目睽睽之下,遵守公德、遵守规矩更为重要。凡是在东京等国外发达城市乘坐过公共交通工具的人都知道,在那里乘车时,很少见到“禁止饮食”的明确标识,也很少听到相应的广播,但极少看到在交通工具内进食的行为,甚至连打电话、大声喧哗的现象都比较少见。之所以如此,不外乎在这些公共场合禁止饮食、大声喧哗已经作为基本的公民道德准则,深入人们的内心,并引导人们自觉遵守该准则,如有人违背,他人就可能出来谴责。因此,从“热干面事件”可以看出,在我国,公德观念、规矩意识的培育仍然十分必要。
要培育和提升公民的公共道德观念,使之成为内化于心的基本行为习惯,首先需要道德教化,因为与法律规则这种经专业缜密分析而形成的外在规则不同,道德规范主要是通过日常的道德教化形成的内心信念和行为规范。道德教化如春风化雨,需长久熏陶。遵守公德应当从身边的事做起,从日常行为做起。“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道德教化的培育机制是多元化的,家庭教育、学校培养和大众传媒都可以在这方面积极努力,以促成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而且,这些道德教化的培养机制具有成本低廉、不依赖国家强制力等优势。
不过,仅通过道德教化是不够的,因为一方面,道德虽然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指引,也能够通过舆论对不道德的行为予以谴责,但其强制力仍然有限。公共道德还没有明确的外在制裁机制,其约束力取决于人们的自觉和社会的监督,其缺乏必要的强制实施的机制,这就使得违反道德的行为仅仅只是受到舆论的谴责而已,缺乏强制力的约束。另一方面,公共道德的内涵较为抽象,在特定场合,人们不确定某种行为是否有违公共道德。如有人根本就不知道还有“地铁车厢内不得饮食”这样的公共道德准则,或者有人虽然知道“地铁车厢内不得饮食”,但并不知道它是公共道德准则。此外,某些公共道德的形成过程具有自发性的特点,形成过程比较漫长,在这个过程中,相关问题无法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仅依靠道德教化并不能真正培育公共道德,还需要借助于法治的引导。古人说,“善政不如善教”,但在现代社会,对培育公共道德而言,“善政”与“善教”同等重要。
就地铁内的公德培育而言,通过法治的方式就是要立规矩、讲规矩,以强制力落实规矩,督促众人守规矩。通过这个过程,加速公共道德的培育过程,明确公共道德的内涵,引导人们自觉遵规守矩。地铁车厢是十分重要的公共场所,乘客个人的饮食会对其他乘客和整个公共交通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例如,饮食散发出来的气味或食品垃圾对其他乘客的乘车感受造成不良影响;乘车高峰时段还可能发生食品、饮品的碰撞、溅洒,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如热饮烫伤他人等;饮食所散发的气味或遗留下的垃圾、碎屑还可能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引发蟑螂、鼠疫等严重的卫生问题。可以说,地铁车厢属于公共领域,地铁的整洁、有序与每位乘客的利益具有密切关联,在这个公共领域饮食已经超出了私人领域和私人活动的范围,影响了其他乘客的出行便利。约翰·密尔说过,在人们行为自我关涉的领域,法律不予过问;而在行为对他人产生损害等不利影响时,就有可能引起法律的介入。正因为在地铁车厢内饮食不仅仅是行为人自我关涉的领域,它因此并非法律所不理会的琐事,法律应当进行必要的规范。
从比较法上来看,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通过法律规则禁止在地铁车厢内饮食。如在香港,不仅地铁车厢内有“禁止饮食”的标识和广播,而且还有法令明确禁止乘客在车站的付费区域和车厢内饮食,市政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该规定者处以高达5000港币的处罚。在澳洲,有关法律也规定,公交车内禁止携带食物。在我国,为了维护地铁车厢这一公共场所的秩序,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则,其中就包含“地铁车厢内禁止饮食”的规则。例如,北京地铁系统在引入香港投资的同时,也开始在相应的线路试行“禁止饮食”的明确标识和规定。[2] 再如,《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就明确规定:地铁车厢内禁止饮食;在车厢内吃喝的,被处以20元到100元的罚款。[3]
上述规则都是努力通过规章制度培育地铁内公共道德的例子,正是通过规章制度的强制性,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法律规则是明确的、肯定的、普遍的规范,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指引,人们乘坐地铁,见到了车厢内禁止饮食的标志,就知道了应该怎么做和不应该怎么做;如果有人违反该规则,其他人可以根据该规则予以劝阻,而地铁管理人员则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该行为予以处罚,这就有利于加速地铁内公共道德的形成。其实,在不少情形下,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推行那些能够普遍增进公民社会福利的道德观,使得那些违背此种公共道德规范的公民承担违法成本,促使这类公民及时调整自身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方式,有利于提升优秀道德观念的成长速度和质量。
从地铁“热干面”事件可以看出,法律规则和道德规范具有高度的趋同性,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但两者又具有不同的功能,不可相互替代。社会公共道德的培育离不开道德的教化,但更需要法律规则的保障。
作者:王利明
来源:《法治:良法与善治》(随想集二)
(实习编辑 戈文/助理编辑 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