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2016年10月29日,一年一度的中美保险法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成功召开。今年研讨会的主题是“中美保险制度与环境保护互动发展”。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美国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承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美国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院长Timothy Fisher教授,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贾林青教授等出席会议。来自于美国的六位代表和国内近10所高校的保险法、保险法专家学者以及人保集团、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安华农险等保险实务界人士约40位代表汇聚一堂,发表了关于保险制度与环境保护互动发展的观点和见解,进行了深入地沟通和交流。

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黎建飞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首先致开幕词,他表示保险制度对宪法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高度肯定了本次研讨会将取得的积极成效,同时期望能够在未来开展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研讨。美国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院长Timothy Fisher教授在致辞中提到安全是人们共同的基本需求,强调了发展好保险法的重要性,针对本次研讨会的议题,他表示保险制度与环境保护的关联特别密切,很荣幸能够聚焦保险在环境保护中的角色定位。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在致辞中表示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最大的公共利益,通过保险制度通达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我们首先建立一套关于环境保险制度的规则体系,在此方面美国有很多值得学习的经验,本次研讨会将为中国的保险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伊利诺伊保险部执行主任Anne Melissa Dowling女士和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部葛士桂先生也分别发表了演讲。葛士桂先生介绍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各地环责险试点探索不断深入、环责险保障能力不断提升的发展情况,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空间还很大。

第一单元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陈欣教授主持。Thomas F. Gallivan不动产法讲席教授、康涅狄格大学环境与能源法中心主任Sara C. Bronin教授首先做了题为“各州对环境气候变化的处理和应对”的发言。她谈到地方规制是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方式。地方规制可以和保险一起进行气候风险管理。随后,罗晨煜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进行了题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困境和展望”的发言,提出应明确环境保险尤其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地位,完善法律制度,明确政府职权,增强环境保险市场活力。第三位发言的平安集团财产保险公司法律部邹溪海先生介绍了中国平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几点思考和尝试,提出应逐步形成细化的法律条款群,尽快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辅以特殊领域立法以及第三方市场主体辅助机制。本单元最后一位发言的中国政法大学王萍教授以“北京市环境责任保险实施调研报告”为依托,提出了建立投保企业目录、环保部门要与保险公司信息共享、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分散体系、争取国际再保险机构支持、配合绿色金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宣传普及环责险知识的建议。四位代表在发言结束后,同与会者进行了互动提问和讨论。

第二单元由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朱铭来教授主持。康涅狄格大学保险法中心主任Brendan S. Maher教授首先做了题为“作为私人监管机构的保险”的发言,探讨了保险公司作为私人监管机构承担规管方角色的问题。随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合规部乔石先生以“完善我国环境保险制度体系的法律思考”为题进行了发言。他强调要注意环境保险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区分,提出以环境保险为核心理念建立制度体系、针对各类型环境保险的开发与创新做出专门的制度设计、为经营环境保险提供更大的政策支持的建议。第三位发言的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社坤副教授以“中国环境污染责任立法的新发展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完善”为题,提出应明确责任种类,确定保险标的;区分责任主体,合理设计保险产品。第四位发言的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李青武教授,他介绍了中国居民房屋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构成、问题与对策,提出了建立中国统一的巨灾险公司,根据巨灾种类的不同设立子公司的观点。本单元最后一位发言的东北农业大学刘慧萍教授以中美比较为视角,分析了我国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法律保障的制度安排,提出应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发言结束后,与会者进行了讨论和交流。

第三单元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白飞鹏先生主持。康涅狄格大学保险法LLM项目执行主任Peter Kochenburger教授首先就“保险与气候变化——保险业、保险监管者和利益相关方是如何回应气候变化的?”进行了发言。他提出保险公司身兼多种角色,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已经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且可能进行基于风险的定价,但是也有一些障碍和挑战。随后,武汉大学法学院武亦文副教授进行了“中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研究”的主题发言。他提出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方式应定位为适度盈利,提供基本、适当风险保障,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构的基本取向宜采取经典责任保险模式。第三位发言的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法律部总经理刘清元先生以“中国农业保险与环境保护的探索与实践”为题,介绍了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在环境保护的探索与实践,突出从技术应用体现环境保护。在本单元最后一位发言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林一副教授围绕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提出应当采用特殊的商业保险和强制保险,坚持公益性的价值取向。

第四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贾林青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竺效教授首先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发言。他提出应建立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而不能仅仅有倡导性的条款,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须成为共识,另外要针对具体领域进行特别立法。随后,深圳大学法学院赵明昕副教授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的价值研究”为题,阐述了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体现法的安全、公平和效率的价值。第三位发言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何启豪副教授,他从比较法上分析了保险在治理环境巨灾中的作用。他认为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赔偿受害者,更在于推动自然灾害风险的降低,这需要有效运用相关的技术工具。而保险公司能否发挥私人风险规制者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是否允许。在本单元的最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邢海宝教授进行了题为“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状与前景”的发言,提到强化环境损害责任政策立法司法,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包括单行法,合理组建承保机构,提高风险评估和承保能力,环保部门与保险行业的协调合作以及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在本次研讨会的最后,中国人民大学贾林青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他对所有到会的人士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并提出环境保险不应只局限在责任保险的范畴,“绿色保险”的概念或许更能体现环境保护的内涵和外延。中国保险业应当借鉴美国有关环境保险的成功经验,发展中国道路,依然任重道远。本次研讨会采取主题发言与互动讨论相结合的形式,架起了中美保险法领域沟通的桥梁,各位代表充分地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实现了预期的效果。会议在全场与会人员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责任编辑:曹美璇 实习编辑:贺舒宇